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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鑫: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03 18:45:42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第五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一)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与关联人进行委托理财。公司与关联人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1、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2、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
3、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决策权限批准公司委托理财总体额度。
2、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总体额度内,由公司财务部提出具体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批准具体投资申请后实施。
第三章 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按深交所规则要求,履行报备(如适用)并接受其监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团队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定期向财务总监及董事长报告委托理财情况。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与之相应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内部控制和风险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赎回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
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核
查。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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