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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昇药业:承诺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04 19:58:34

证券代码:870656 证券简称:海昇药业 公告编号:2025-066
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等(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及公司承诺管理,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以及《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
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
区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己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其他确已无法履行、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
应回避表决。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七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
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明确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持续到本报告期内已披露
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如果没有已披露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协同公司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承
诺事项定期进行复查及督办落实。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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