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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远通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08 16:15:53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维护公司资本市场形象、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意义在于通过良好、有效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公司整体价值,同时也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熟悉及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六)规范公司投资者调研及媒体来访接待工作。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市值管理等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四)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五)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及传真机,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子信箱,由专人接收查阅,并及时回复;对投资者对公司在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合理意见、建议归类整理并及时反馈给董事会及相关领导。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公司设有专门的公司网站,公司
官网地址为:http://www.quectel.com,供投资者查询和咨询。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公司管理制度、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官网。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
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
明原因。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其他公司人员还应当包括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主办人和授权发言人,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接待的专职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落实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事务。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七)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归口对接。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等情况。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五章 投资者接待工作的组织安排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接待工作,是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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