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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远通信: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08 16:15:53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内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指由公司内部相对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管理的原则:(一)独立性原则,审计人员相对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二)客观性原则,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收集相关审计证据;(三)公正性原则,不偏不倚作出公正的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直属(控股)公司,其它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审计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的专职机构,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公司依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七条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公司审计部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八条 公司直属(控股)公司不具备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可授权指定专职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直属(控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公司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和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要将建议的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到内部审计部门。
第三章 审计的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对象的范围如下:
(一)公司各内部机构;
(二)公司直属(控股)公司;
(三)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四)应接受内部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和部门。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业务的范围如下:
(一)以国家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为大纲,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所有监督对象的组织架构、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社会责任、贪腐舞弊防控、发展战略、预算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沟通与传递、 数据安全合规、内部监督、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管理、采购业务(包含生产采购和非生产采购)、合同管理、生产管理、业务外包、销售业务、担保业务、印章管理、关联方交易、资金活动管理、财务报告管理、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研究与开发等各项企业日常经营相关流程的合规和有效性,对于发现的问题和缺陷给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和协助相关部门完善流程建设,对于需要处罚责任部门或人的,给出处罚建议。
(二)健全完善公司的贪腐舞弊举报机制,对于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任何贪腐舞弊等不合规的行为和现象线索进行调查,对于确认存在违规事项的,对责任人或部门出具处罚建议。
(三)为公司各项业务风险进行把控把关,确保公司满足内外部合规需求。
(四)其他交办的审计。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本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需求,考虑和了解审计对象的风险程度、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等,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计划。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审计组人员选派、组成要与审计计划事项相适应,实行审计组组长和主审负责制。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编制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配合审计部门审计核查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组进入被审计单位后,应首先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业务的实际执行情况,了解审计对象的基本背景以及是否和前期审计期间存在重大变化的事项。
第十八条 在审计中,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通过检查、查询、座谈、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终结,审计组就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等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书面反馈相关责任人,并抄送相关领导,审计组在出具审计结论和建议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六)审计组汇总所有审计审查结论,编制形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实行分级复核制度,各级复核人员要根据规定的职责和要求,认真履行审核义务。
第十九条 定稿后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根据领导审定意见,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呈公司审计委员会阅示。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计问题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审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协同有关部门提高审计结果运用水平。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审计部门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审计项目工作底稿的归档、保管、查询、复制、移交和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妥善保存审计档案。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内部审计处理处分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公司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建议,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内控评价审计需求相关资料,审计部门认为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建议,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查出被审计单位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出现严重缺陷问题,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认为应当给予处理和处罚的,应当按公司有关规定,移交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部门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公司规定进行处分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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