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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路通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08 17:36:14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充分保护股东、
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
同意,做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
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九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一)若申请单位是法人,应以法人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申请报告,该报告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同时由申请单位财务经理和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同时,还须提供申请单位董事会关于该财务资助的董事会决议。若申请单位是自然人,应以自然人本人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申请报告,该报告需自然人签名。该申请报告提交给公司财务总监初核,再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复核,最后由董事长批准后执行。若须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执行。
(二)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本次财务资助的原因,并在对申请单位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说明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和风险;
2、主要财务指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申请单位资产总额、净资产、负债总额、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等;
3、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的介绍:包括到款期限、偿还期限及利率等;
4、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用途的说明;
5、本次财务资助的偿还计划及偿还保证措施;
6、上会计年度发生类似业务的金额。
7、本次财务资助的其他股东的义务,包括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如适用);
若申请单位是自然人,参照上述内容编制财务资助申请报告。
(三)财务资助申请报告附件材料:
1、申请单位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2、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样本;
3、其它应提供的资料等。
(四)在申请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公司财务总监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核,并签署关于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近期资金安排、若向申请单位支付财务资助后是否影响公司的运作、申请单位的偿还计划和偿还保证措施
是否合理或充分等的意见。公司董事会秘书主要是对该财务资助是否需要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程序签署意见。公司董事长对该财务资助事项行使最后批准权限。
如果该次财务资助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标准,需要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复核,并将安排在最近一次董事会或股东会上审议。
申请单位应在财务资助到款或到货期限提前15日向公司提交齐全的财务资助申请材料,若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没有足够的提前期而导致无法上会,由申请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
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
审批程序通过后,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财务部应
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日后跟踪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
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主要原因及考虑,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成立日期、注册地点、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以及资信情况,其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等;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方式、期限、金额、利息、资金用途、担保及反担保措施、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违约责任以及协议中的其他重要条款;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等;
(六)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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