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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神: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7-08 20:17:58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负责出具法律意见的谭清炜、杨萍律师(下称经办律师)依法出席本次股东会,对其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在巨潮资
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及审议事项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本次股东会严格按照会议通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8 日下午 14 点 40 分在湖南省株洲市国家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黄河北路 1291 号)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一山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为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现场到会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259,244,4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904%;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91 人,代表股份 15,868,8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7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94 人,代表股份 275,113,3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977%。
经查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持股(代表持股)数量与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记载一致,且均持有合法有效的相关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经核对,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且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参会股东(包括代理人)逐项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陶一山先生、陶业先生、孙双胜先生、杨志先生为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各候选人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陶一山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67,835,7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7.354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638,0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54.2739%。
1.02 选举陶业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67,760,1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7.327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562,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53.7992%。
1.03 选举孙双胜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68,071,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7.440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73,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55.7538%。
1.04 选举杨志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69,900,8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8.105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703,2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67.2496%。
1.05 选举于红清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67,976,5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7.405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778,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55.1586%。
2、《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赵宪武先生、张南宁先生、陈小军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各候选人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赵宪武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67,902,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7.379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705,3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54.6965%。
2.02 选举张南宁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67,908,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7.38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711,1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54.7328%。
2.03 选举陈小军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68,046,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7.431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49,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55.5993%。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专页)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盖章)
主任贺晓辉(签名):
经办律师谭清炜 (签名):
经办律师杨 萍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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