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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大感光: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0 17:05:45

证券代码:300576 证券简称:容大感光 公告编号:2025-048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根据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
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7 月 10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7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7 月 10
日 9:15-15:00。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田社区新田大道 71-5 号 301(1-3
层)3 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勇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03 人,代表股份 180,577,6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9.28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78,078,2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8.606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92 人,代表股份 2,499,3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82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94 人,代表股份 2,499,54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68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92 人,代表股份 2,499,3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822%。
3、出席会议的其它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216,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3%;反
对 300,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4%;弃权 60,251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38,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701%;反对 300,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194%;弃权 60,25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0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 2.00 《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381,7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256%;反对
321,3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21%;弃权 67,99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10,1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216%;反对 321,3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580%;弃权 67,99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05%。
关联股东黄勇、林海望、刘启升、杨遇春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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