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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高鸿: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0 18:18:35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ST 高鸿 公告编号:2025-067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 2024 年 07 月18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2024 年 07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
2024 年 08 月 07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103)、2024 年 08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4-108)、2024 年 09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4-134)、2024 年 10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
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8)、2024 年 12 月 04 日披露了
《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154)、2024 年 12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4-155)、2025 年 01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5-005)、2025 年 02 月 06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2025 年 02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
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2025 年 03 月 06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
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2025 年 03 月 13 日披露了《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2025 年 03 月 29 日披
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2025 年 04 月16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2025年 05 月 08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
2025 年 06 月 06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
063)、2025 年 06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5-064)。
一、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起诉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公司的保理合同纠纷的案件情况:
1.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
2.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一)、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第三人:金网络(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一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
未获清偿供应链保理融资对应的债务本金 58,667,972.84 元,并支付自 2024 年 6 月
25 日起至债务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相应罚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标准计算),上述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 58,667,972.84 元;②判令被告二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③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4.事实与理由:
(1)合同的签订
2023 年 2 月 20 日,原告作为合同甲方(保理银行)、第三人金网络(北京)数字科
技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一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数据”)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 36234004《快易付业务合作协议》(适用于航信平台业务)(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
第二条 2.1 条本协议项下保理业务属于公开型无追索权保理,保理融资收息方式为前收息,即保理融资利息在保理融资款发放时一次性结清。2.3 每笔保理融资的金额、期限、利率等均以保理融资申请人在交行企业网银或乙方航信平台使用数字证书与甲方签署的《应收账款转让暨保理合同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为准。
第十条 丙方签约主体为核心企业时,核心企业应不可撤销地委托平台及平台合作的金融机构在承诺付款日 17:00 前,按《最终付款明细表》约定的甲方所持有航信的承诺付款金额款项支付至本协议第 34.3 条甲方指定账户。
第十二条 若承诺付款日,丙方未将相应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导致甲方债权未清偿的,甲方有权自保理融资到期日次日按照相应《保理合同》约定适用的逾期罚
息利率,以未获偿付保理融资本金为基数,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日向丙方计收逾期罚息。
第十九条 19.1 丙方到期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应承担甲方应收单笔保理融资所对应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栽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其中单笔保理融资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标准以保理银行与保理融资申请人签署的《保理合同》以及《额度使用申请书》为准。
第二十一条 21.2 发生如下任一情形,丙方未在发生之日起 7 日内通知甲方的,
则视为丙方违约:……(3)丙方或其关联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或者,主要资产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
第二十二条 乙、丙方发生任一违约的,或第 21.1 条及第 21.2 条所列应通知的
任一事项实际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债权的安全的,甲方有权自行决定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3)宣布已发放的保理融资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丙方清偿提前到期的全部保理融资本息。
第三十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本协议项下的争议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三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34.1 丙方获得的快易付额度金额合计为人民币壹亿元整,其中丙方作为核心企业项下快易付额度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整。34.2 额度有效期为:
自 2023 年 02 月 17 日至 2024 年 02 月 17 日。
(2)担保合同的签订
2023 年 2 月 20 日,被告二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网络”)
与原告签署编号“保 36234004 号”保证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
第二条 保证责任 2.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2.2 保证的范
围为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保理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第三条 保证人陈述和保证 3.4 保证人知悉,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向债权人承担到期无条件足额付款义务、支付债权人未获清偿的保理融资利息、罚息、复利、保理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及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保证人不得以基础交易合同/交易合同发生商业纠纷主张任何抗辩。
第十条10.2本合同提供的最高额保证适用以下第(2)项约定:……(2)担保的主合同编号:36234004。名称:快易付业务合作协议(适用于航信平台业务);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①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币种):人民币(大写金额):壹亿元整,本款所称“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指主合同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本金余额的最高额。②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保理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本合同第 2.2 条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3)供应链保理融资本金发放和二被告的违约事实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 42 笔保理融资款项共计人民币58667972.84 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二被告自身及其关联方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原告根据《合作协议》第 21.2 条相关违约条款约定,向
高鸿数据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保理融资全部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到
期。
(二)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起诉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情况:
1.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2.被告: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
3.诉讼请求:①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40,000,000 元以及
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 2025 年 2 月 13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 1,040,081.21
元。自 2025 年 2 月 14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②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律师费 10,000 元;③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④请求判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4 年 1 月 26 日原告与被告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9321202428001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借
款人民币肆仟万元(4000 万元),用途为购货,贷款期限为自 2024 年 1 月 26 日至 2025
年 1 月 26 日,还款计划为 2025 年 1 月 26 日还款。合同约定贷款执行利率为合同项
下每笔贷款发放时按贷款实际发放日的前一日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公布的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加 35BPS 计算;罚息利率为贷款执行利率加收 30%;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到期(包括宣布提前到期)应付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本息之日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复利。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全部或者部分提前到期,并要求立即归还部分或者全部借款,所欠利息结清,并通过各种形式向担保人或者借款人立即追索。借款人违约的,原告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贷款人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同时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的,还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其他各种应付费用。借款合同约定的保证人系被告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为编号ZB931202400000002的《最
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 2024 年 1 月 26 日发放了贷款,借款凭证约定贷
款发放日执行利率为 3.8%。
被告一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告处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金额人民币 4000 万元,原告已经按约发放贷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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