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宠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11 16:10:33
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公司的子公司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及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
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的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法》规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
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七)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交易所监管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交易所监管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不得披露。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其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之外的报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重
大信息):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报告;
(四)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告;
(五)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4)提供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六)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2)销售产品、商品;(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6)存贷款业务;(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七)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九)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公告;
(十一)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公告;
(十二)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变更、股票简称、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告;
(十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百分之五以上的公告;
(十四)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公告;
(十五)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
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公告;
(十六)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者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告;
(十七)公司作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决定的公告;
(十八)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的公告;
(十九)聘任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事务所公告;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的公告;
(二十二)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的公告;
(二十三)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公告;
(二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公告;
(二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公告;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