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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泰格: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1 17:16:12

证券代码: 301229 证券简称: 纽泰格 公告编号: 2025-053
债券代码: 123201 债券简称: 纽泰转债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7 月 11 日 14: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 299 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戈浩勇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4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6,251,9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59,243,978 股的 60.44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0,201,70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59,243,978 股的 56.643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050,26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59,243,978 股的 3.7994%。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60,241,898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997,920 股,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9,243,978 股。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8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962,0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59,243,978 股的 3.74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59,243,978 股的 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962,06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59,243,978 股的 3.7440%。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210,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5%;
反对 39,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2%;弃权 2,172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20,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83%;反对 39,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653%;弃权 2,1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210,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5%;
反对 39,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2%;弃权 2,172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20,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83%;反对 39,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653%;弃权 2,1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夏慧君、郑旭超;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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