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卓航科: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1 18:15:25
证券代码:688237 证券简称:超卓航科 公告编号:2025-044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超卓”)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储蓄款 6,000 万元以及以 6,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0
月 8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4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终审法院认为因本民事案件所涉交易事实与相应刑事案件所涉交易事实相同,刑事犯罪的相关情节、关键事实、法律关系等问题,均有赖于刑事案件的认定,因刑事案件目前尚在审理中,故裁定驳回上海超卓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裁定。终审法院裁定是基于先刑后民的程序做出,不会对上海超卓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之间的储蓄合同纠纷处理产生实质性影响。待刑事案件审结后,上海超卓将再行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基于此,本民事案件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后续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基本情况
1、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超卓就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
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025年3月,上海超卓收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苏0106民初12969号】,主要裁定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丁某等人在涉嫌票据诈骗、骗取票据承兑案中涉嫌经济犯罪的交易事实与本案的交易事实相同,因刑事案件目前尚在审理中,故依法驳回上海超卓的起诉。待刑事案件审结后,上海超卓可再行依法主张权益。
据此,裁定:驳回原告上海超卓的起诉。
3、2025 年 3 月,上海超卓依法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
年 6 月被上述法院受理。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现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01民终6554号】。主要裁定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丁某等人在涉嫌票据诈骗、骗取票据承兑案中涉嫌经济犯罪的交易事实与本案的交易事实相同,刑事犯罪的相关情节、关键事实、法律关系等问题,均有赖于刑事案件的认定,因相关刑事案件目前尚在审理中,因此驳回上海超卓上诉请求,待刑事案件审结后,上海超卓可再行依法主张权益。
故裁定驳回上海超卓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驳回上海超卓的起诉裁定。
三、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 2023 年度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将被划转的存款 5,995 万元全额确认
为损失,若部分或全部款项收回,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确认函》,若部分或全部款项未能收回,损失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公司实际控制人已经向公司先行垫付了被划走的 5,995 万元存款,公司资金未实际发生损失。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
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终审法院裁定是基于先刑后民的程序做出,不会对上海超卓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之间的储蓄合同纠纷处理产生实质性影响,待上述相关刑事案件审结后,上海超卓将再行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基于此,本民事案件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影响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后续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