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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1 18:56:06

证券代码:002242 证券简称:九阳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6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会议召集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7 月 11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7 月 11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银海街 760 号杭州公司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25 年 7 月 4 日(星期五)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 开 。 公 司 将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选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7、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宁宁女士。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33 名,代表股份 390,956,74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383%。
1、现场会议情况
投票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1 名,代表股份 384,523,74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95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32 名,代表股份 6,432,99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31%。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 332 名,代表股份 6,432,9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3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全部议案。公司已回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就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议案,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0,112,6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41%;反对 42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1%;弃权 41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588,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786%;反对 42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99%;弃权 41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1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调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0,031,6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4%;反对 41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3%;弃权 50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507,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195%;反对 41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20%;弃权 50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8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李晗律师、潘雨晨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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