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尼电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7-11 19:05:30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行权价格、任职期限要求、等待期、行权条件、行权比例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实行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