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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馨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11 19:24:39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修订稿)
二○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3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5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6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7
第六章 附则 ......8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则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交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 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
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
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 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的 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
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 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
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 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规定自动解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
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制度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 6 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 6 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预计发生变动的,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前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在事实 发生 2 个交易日内,深交所指定网站将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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