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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嘉维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7-11 19:48:33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 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
特决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达嘉维康
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
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
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检查和核查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 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其中必须有一名为
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
连任 ,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
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
会职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 审查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
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
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
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不可对其施加任何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 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若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审计
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并进行后续
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 应形成审计委员会
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根据董事
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 ,并提交董事
会决议;
(五)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
关规定,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
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公司原则上
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
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 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
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所发出的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 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
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 发出当日为通知送达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 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二人或
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 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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