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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微:晶华微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11 20:09:35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接受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浙江省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按本制度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改。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申请事项类别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相关知情人是否签
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是 □否 署书面保密承诺 □是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二: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 知情人姓 所在单 知情人身份职务/ 身份证或其他身 知情人联 内幕信息 知悉信息知悉信息方 内幕信息内 登记时 登记人(注
名或名称 位/部门 (注1) 岗位 份证件号码 系电话 所处阶段 时间 式(注2) 容(注3) 间 4)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或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微信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为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事 项
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 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 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指使、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3. 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等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 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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