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兴科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7-11 21:04:3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中国合肥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电子信箱:tianhe@mail.hf.ah.cn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1782 号
致: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等 法律 、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 称“ 中国证监会 ”)、深 圳证券交易 所( 以下简 称“ 深交所 ”)的 有关规定, 本所接受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同兴科技”或“ 公司 ”) 的委托,作为同兴科技 2025 年员工持股计 划(以下简称“ 员工持股计划” 或“ 本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指 派本所鲍冉、尹颂律 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同兴科技本持股计划的相 关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 )》等 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同兴科技实施本次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同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有关事实无法获得其他资料佐证或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时,本所不得不依靠同兴科技及有关人士、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文件或专业性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得到同兴科技及有关各方的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并且已向本所提供了为本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事实材料。
4、本所律师仅就同兴科技实施本次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实施本次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参与对象考核标准等其他事项及财务、会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同兴科技实施本次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非 经本所事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同兴科技实施本次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经证监会《关于核准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20]2872 号)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同兴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 深证[2020]1234 号)同意,同兴科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同兴环保 ”,股票代码为“003027”。
同兴科技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 过《 关于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的议案》,同意公司证券简称由“同兴环保”变更为“同兴科技 ”,证券代码及公司全称保持不变。
同兴科技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500790112129G 的《营业
执照 》,住所为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清溪镇工业园区,法 定代表人为郑光明,注册资本为 13,072.32 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特种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根据同兴科技《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同兴科技经营状态为正常在业,依法有效存续,未出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同兴科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5 年 7 月 11 日,同兴科技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以下简称《持股计划(草案)》) 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
根 据《试点指导意见》《 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符合相关规定
1、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公告,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 )项和《规范运作指引》第 7.6.1 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要求。
2、根据《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 二)项 和《规范运作指引》第 7.6.1 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3、根据《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参 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 三)项和《 规范运作指引 》第 7.6.1 条关于“ 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相关规定
1、根据《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除本员工持股计划另有约定外,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2、根据《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资金来源为 员工合法薪酬、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
3、根据《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同兴科技 A 股普通
股股票 2,933,500 股 ,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 五)项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的相关规定。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60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 六)项关 于“ 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的相关规定。
5、根据《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以“ 份”作 为认购单位,每 份份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规模”的规定。
6、根据《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内部管理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代 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本次员工持股的管理模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7、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已经对以下主要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2)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3)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及持有人情况;
(4)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股票来源、资金来源和购买几个;
(5)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归属安排;
(6)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7)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8)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处置;
(9)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10)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 11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12)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
(13)其他重要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和《规范运作指引》第 7.6.3 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 所律师认为,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符 合《试点指导意见》《 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程序如下:
1、2025 年 7 月 11 日,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2、2025 年 7 月 11 日,公 司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就 公司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事宜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3、2025 年 7 月 11 日,公 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 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