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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7-11 22:37:24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及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股东,就公司某次股东会而言,特指该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所有股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第二章 投票前的准备
第四条 公司可以与上交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公司在该系统的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是公司登录该系统的身份证明,将有专人负责保管,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网络投票系统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按照上交所公告格式的要求,使用上交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按照相关规定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应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事项。

第八条 公司年度股东会需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时,提案人提出的议案将至少在股东会召开前提前10天提出并书面提交公司。公司对临时提案将按原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的顺序连续编号,并予以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将不被列入股东会表决事项。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并在股东会召开2个交易日前提交,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申请表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2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约定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需要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
第十一条 股东会网络投票正式开始前,公司将在规定的日期内提前向信息公司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在股东会投票起始日的前1交易日,登录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信息公司将依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为公司配置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议案。
第十二条 股票名义持有人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征集时间为股东会投票起始日前1交易日(征集日)的9:15-15:00。
股票名义持有人指: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第十三条 现场股东会前,公司将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统计股东网上办理现场参会登记的人数,并以此为参考,做出现场股东会的会务安排。
第十四条 现场股东会前,公司将为出席现场股东会的股东打印选票。已进行
网上直接投票或网上委托征集人投票的股东,不能参加现场股东会。
第十五条 公司利用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上交所交易日召开,网络投票也将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进行。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第三章 投票结果统计与公告
第十七条 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的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
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及时向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数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持有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交所网络投票平台或者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 股东仅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上交所网络投票业务规则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统计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决议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等内容。
如出现否决议案、非常规、突发情况或者对投资者充分关注的重大事项无法形成决议等情形的,公司应当于召开当日提交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公司及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将聘请见证律师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并将按照有关规定披露该法律意见全文或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批准与修改均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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