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锂电: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及部分股东续签新《一致行动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4 15:44:41
证券代码:688353 证券简称:华盛锂电 公告编号:2025-047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及部分股东续签新《一
致行动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东各方实际持股数量的增减,系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锦良先生、沈鸣先生与李伟锋先生、林刚先生、张雪梅女士、沈刚先生、袁玄先生、袁洋先生、
张先林先生于 2019 年 3 月 23 日签署的原《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原一致
行动协议”)于 2025 年 7 月 12 日到期,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经充分沟
通协商,实际控制人沈锦良先生、沈鸣先生与李伟锋先生、林刚先生、沈刚先生、张雪梅女士、袁玄先生、袁洋先生(以下简称“新一致行动人”)于 2025 年7 月 11 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新一致行动协议”);张先林先生未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张先林先生不再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锦良先生、沈鸣先生及其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39,924,957 股(委托表决权除外),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91%(本公告中,公司股份总数为 154,103,112 股,系按
截至 2025 年 7 月 11 日公司的总股本 159,500,000 股,扣除截至 7 月 11 日公司
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 5,396,888 股后计算所得,下同)。此外,公司股东金农联相关企业及敦行相关企业已于 2021 年 12 月与沈锦良先生分别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均将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沈锦良行使,委托表决权有效期至金农联相关企业、敦行相关企业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之日止。
因此,在本次新《一致行动协议》签订后,沈锦良先生、沈鸣先生可实际支配其新一致行动人和上述财务投资人合计持有的公司 62.41%股份的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沈锦良先生、沈鸣先生,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影响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锦良先生、沈鸣先生出具的《关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及与部分股东续签新的<一致行动协议>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锦良先生、沈鸣先生与李伟锋先生、林刚先生、张雪梅女士、沈刚先生、袁玄先生、袁洋先生、张先林先生(以下简称“原
一致行动人”)于 2019 年 3 月 23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处理有关
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各方应采取与沈锦良先生、沈鸣先生一致的行动,该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之日起满三年为止,该协议于 2025 年 7月 12 日到期解除。
在原协议有效期内,原一致行动人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均与沈锦良先生、沈鸣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均充分遵守了原协议的约定,各方未发生违反原协议的情形。
二、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情况
鉴于原协议有效期于 2025 年 7 月 12 日届满,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沈锦良先生、沈鸣先生出具的《关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及与部分股东续签新的<一致行动协议>的通知》,沈锦良先生、沈鸣先生与李伟锋先生、林刚先生、张雪梅女士、沈刚先生、袁洋先生、袁玄先生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张先林先生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签。
经公司核查,在原协议到期后,张先林先生与沈锦良先生、沈鸣先生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所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因此公司确
认张先林先生与沈锦良先生、沈鸣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于 2025 年 7 月 12 日到
期后解除,张先林先生作为公司股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股东义务。
三、本次续签新《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
为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沈锦良先生、沈鸣先生与李伟锋先生、林刚先生、张雪梅女士、沈刚先生、袁洋先生、
袁玄先生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续签新的《一致行动协议》。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
起生效,有效期至 2028 年 7 月 12 日为止。具体情况如下:
1、协议各方作为公司股东期间,针对拟向公司股东会提出应由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或对公司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事先就该议案内容与本协议其他各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磋商,如本协议中任意一方对议案内容有异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协议各方均应当做出适当让步,直至达成共同认可的议案表决意见后,以各自的名义对公司股东会相关议案出具一致表决意见;若协议各方未能或者经过协商仍然无法就股东会议案或表决意见达成一致,则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无条件依据沈锦良所持意见来决定提出议案事项及表决意见。
2、协议各方中现时或将来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针对拟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应由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或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事先就该议案内容在协议各方中担任公司董事人员内部进行充分的沟通和磋商,如果任意一方对议案内容有异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各董事均应当做出适当让步,直至达成共同认可的议案表决意见后,以各自的名义向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出具一致表决意见;若本协议各方中现时或将来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未能或者经过协商仍然无法就董事会议案或表决意见达成一致,则各董事一致同意:无条件依据沈锦良所持意见来决定提出
议案事项及表决意见。
3、本协议中约定的一致行动效力及于签署本协议的各方及其法定或协议继承人,当发生法定或协议继承事项时,协议各方应当促使并保证其权利继承人签署本协议并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一切条款。
4、协议各方作为公司股东或董事行使表决权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5、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应就该等违约致使守约方遭受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其他守约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一经生效即为不可撤销的协议,有效期
至 2028 年 7 月 12 日为止。协议期满前,各方可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延长履行。
8、各方可根据需要对本协议相关条款予以补充、修订,本协议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四、权益变动情况
原协议到期前,沈锦良先生通过担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张家港保税区华赢三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赢三号”)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间接控制华赢二号所持有公司 2.01%股份的表决权、沈鸣通过担任张家港保税区华赢二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赢二号”)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间接控制华赢二号所持有公司 3.63%股份的表决权。华赢二号、华赢三号在公司拥有的权益合并计算后,沈锦良先生、沈鸣先生及其原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0,506,017 股,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占目前公司总股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本比例(%)
1 沈锦良 17,395,726 11.29
2 沈鸣 5,871,228 3.81
3 李伟锋 1,993,070 1.29
4 林刚 1,432,957 0.93
5 张雪梅 541,793 0.35
6 沈刚 1,281,728 0.83
7 袁洋 1,426,728 0.93
8 袁玄 1,281,727 0.83
9 张先林 581,060 0.38
10 华赢二号 5,597,000 3.63
11 华赢三号 3,103,000 2.01
合 计 40,506,017 26.29
注:1、以上持股比例以公司截至 2025 年 7 月 11 日的总股本 159,500,000 股,扣除截至 7
月 11 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回购股份数 5,396,888 股后计算;
2、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新的《一致行动协议》签订后,沈锦良先生、沈鸣先生及其新一致行动人、华赢二号、华赢三号在公司拥有的权益合并计算,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9,924,957 股,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占目前公司总股
本比例(%)
1 沈锦良 17,395,726 11.29
2 沈鸣 5,871,228 3.81
3 李伟锋 1,993,070 1.29
4 林刚 1,432,957 0.93
5 张雪梅 541,793 0.35
6 沈刚 1,281,728 0.83
7 袁洋 1,426,728 0.93
8 袁玄 1,281,727 0.83
9 华赢二号 5,597,000 3.63
10 华赢三号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