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顺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7-14 17:17:59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合顺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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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七月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合顺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合顺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或“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合顺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
2025 年 6 月 2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关于召开“合顺转债”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将本次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表决程序和效力等事项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以记名的方式投票表决。本次会议
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下午 15:00 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纬十路 389 号聚合顺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会议通知,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
1. 2025 年 7 月 7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合顺转债”(转债代码:111020)债券持有人。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4.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出席的其他人员。
截至 2025 年 7 月 7 日,公司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合顺转债”债券共计
3,379,830 张。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人员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债券持有人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共计 2 人,共计代表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共计 43,840 张,约占公司未偿还可转换公司债券总张数的 1.2971%(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共 0 人,代表债券 0张,占债券登记日公司本期未偿还债券总数的 0%;通过通讯方式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共 2 人,代表债券 43,840 张,占债券登记日公司本期未偿还债券总数的 1.297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内容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如下:
1. 《关于调整及优化部分募投项目内容及建设进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用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以上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调整及优化部分募投项目内容及建设进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84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未偿还债券总数的97.7190%;反对 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未偿还债券总数的 0%;弃权1,00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未偿还债券总数的 2.2810%。因此,本次会议审议的上述议案获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合顺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关于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顺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王全明
经办律师:
吴海珍
经办律师:
闵未若雁
出具日期: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