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展健康: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7-14 21:13:38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后,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 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 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 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 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相关法 司规范运作》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德展大健康股 性文件以及《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制定本规则。
新增: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
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议事规则。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 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
《公司法》第一百条即公司章程第4.2.4条 百一十三条即《公司章程》第 4.3.4 条规定
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 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
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五
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见。
当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董事会作出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面反馈意见。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当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董事会作出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
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馈意见。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股东的同意。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
的其他用途。 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议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