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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捷兴: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5 19:04:13

证券代码:688655 证券简称:迅捷兴 公告编号:2025-049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同时《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及《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则亦作出相应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
2.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3.将“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表述改为“高级管理人员”;
4. 将“或”表述改为“或者”;
5.在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补充“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6.在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补充“第三节 独立董事”、“第四节 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
7.将第七章“监事会”删除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主要内容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1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2 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39.00 万股,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在上海 3,339.00 万股,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3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4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5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6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监。 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7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8
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339.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9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13,339.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10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1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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