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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应急: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15 19:13:35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效益,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式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遵循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的原则,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应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并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
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投资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受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根据公司职责分工,投资管理部门是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一)负责编制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制度;
(二)负责编制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计划,经公司决策后实施,并对实施效果进行阶段性检查与评估;
(三)负责组织编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及评估;
(四)负责组织协调资源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计划推进实现;
(五)负责组织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会议的召开;
(六)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总结、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年度总结及项目总结,并提出绩效考核意见;
(七)牵头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申报、过程论证、变更及完工结项管理工作;
(八)牵头履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三重一大”决策申报流程,并进行阶段性工作汇报;
(九)对各相关单位推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绩效考核意见。
第八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负责组织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等决策流程,负责信息披露。
(一)负责组织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三重一大”决策执行及信息披露;

(二)负责保持与保荐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常态化联系,确保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合规规范。
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募集资金账户及募集资金存储、支付管理。
(一)负责在募集资金到帐前按规定开立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并办理验资相关手续;负责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负责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后及时办理募集资金专用帐户注销。
(二)配合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定期开展募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披露;
(三)负责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推进前提下,提出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方案,履行“三重一大”决策、信息披露后实施;
(四)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费用归集,并结合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管理分析,管控募集资金费用正常有序支出;
(五)汇总募集资金项目年度资金管理计划,严格按计划推进实施;
(六)接受保荐机构、证券监管机构监督检查;
(七)配合完成募集资金项目的结项,按管理要求做好节余募集资金的补流;
(八)配合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按募集资金管理计划做好公司各单位执行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检查与纠偏。
第十条 法律合规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检查,确保募集资金项目的合规使用;负责募集资金管理过程中合规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第十一条 经济运行部门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工号下发及生产、科研类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并对募集资金使用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提出评测意见与建议,并督促按要求
整改;负责按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对违规情形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科技研发部门负责科研类募集资金项目的立项申请论证及全过程技术保障,为募集资金的使用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对募集资金存放帐户提出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存放于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理由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履行内部决策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部门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
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实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合作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公
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实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披露协议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理由提前终止的,财务管理部门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披露。
财务管理部门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实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以及存在未合作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财务管理部门可履行决策后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部门存在消极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可实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如有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筹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规定如下: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
(二)募集资金使用说明书按照以下程序编制和审批:
1.投资管理部门应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说明书;
2.募集资金使用说明书经党委会前置讨论、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募集资金使用说明书两项文件可同步提交党委会前置讨论、董事会审议流程,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按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经理层负责按照经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说明书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投资管理部门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筹划存在差异的,应当评测解释理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筹划差异超过 30%的,经公司决策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筹划。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筹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筹划以及投资筹划变化的理由等。
第二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
司拟延期实施的,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经党委 会前置讨论、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证券事 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 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 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投资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对该项目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判断是否持续 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第二十六条 经决策选择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部门应牵头实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并履行可行性论证分析及“三重一大”决策。
第二十七条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财务管理部门履行申请手续,经公司党委会前置讨论、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实施,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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