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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应急: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15 19:13:35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IRM)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持续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7.多元化纠纷解决原则。公司应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2.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3.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4.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沟通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经营宗旨;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经营状况、新产品和新项目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股东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4.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员工所共有的观念、价值取向以及由管理制度和管理观念构成的管理氛围;
5.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依法可以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
3.股东会;
4.公司网站;
5.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6.一对一沟通;
7.邮寄资料;
8.电话咨询;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
12.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如有必要,也可在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应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
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 证券事务部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证券事务部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包括:
1.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2.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3.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4.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5.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寻和咨询;
6.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7.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8.跟踪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9.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
10.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11.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
12.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13.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事务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2.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5.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6.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临时报告、新闻稿件。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4.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证券事务部门派专人负责
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
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
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
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
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
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
资者公开致歉:
1.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公开谴责的;
2.经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3.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投资人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公司在承担
投资者投诉处理的责任基础上,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积极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建立调解、仲裁、诉讼的对接渠道,加强协调配合,优化投资者依法维权程序和成本。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2025年7月15日起实施,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司总经办〔2019〕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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