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应急: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15 19:13:35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控制的子公司、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及公司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公司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联营企业;参股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战略目标下依法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公司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和公司提名的董事依法实现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规范运作,严格遵守《上市规则》《内控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各自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细则。
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本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并应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三会制度。
控股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
公司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七条 公司依照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或推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及高管人选做适当调整。
第八条 由公司派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在控股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派出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本公司经营计划在控股子公司的具体落实工作,同时应将控股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本公司反馈。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或办法,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收益分配、法律事务、人力资源、军品及保密等方面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部门监督管理。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接受公司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向公司报告,经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参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其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
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内控制度适用控股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部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分析报告、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十九条 公司委派的参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应负责于每一个季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向公司报送任职参股公司该季度的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等,或应公司要求及时报送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和财务部门报告资金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财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其收入和利润,私自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
第二十三条 对控股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和
控股子公司财务制度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财经法规、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应根据本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计划管理体系,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确保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前由总经理组织编制本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并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计划应在本公司审核批准后,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审批并实施。控股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经济指标计划,包括当年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指标;
2.当年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计划差异的说明,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市场营销策略;
3.当年经营成本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
4.当年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及下一年度资金使用和投资计划;
5.新产品开发计划;
6.股东要求说明或者子公司认为有必要列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如行业相关政策、市场环境或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可能影响到经营计划实施的,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本公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控股子公司对经营计划的制订、执行情况、行业及市场情况等进行临时报告,控股子公司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定期组织编制经营情况报告上报本
时间为月度结束 5 日内,季报上报时间为季度结束 10 日内,半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每年 7 月 15 日前,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年度结束后1 个月内。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三十条 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超过 500 万元以上的资产的购
买和处置等重大行为,应经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之前,应及时报告公司,在公司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方可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重大资产运营项目包括改制上市、收购、兼并、分立、产权转让、资产置换、土地购置与处置等重大行为,应经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之前,应及时报告公司,本公司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方可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在按审批程序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前,由公司法律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会审,在合同签署后报送公司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遵循《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对外担保的管理制度,经过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
第三十五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重大信息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具有所有信息的知情权,控股子公司不得隐瞒、虚报任何信息。
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拟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经营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子公司应依据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订有关重大事项报告的实施细则,报送公司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并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司相关部门,按照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需了解有关审批事项的执行和进展情况时,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制定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股东会结束后 2 个工作日
内将会议决议及有关会议资料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
第四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
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组织代码证书、印章样式、资质证书、年
检报告书、政府部门有关批文、专利商标证书、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并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与检查制度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由公司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董事会及管理层应通过内部审计的检查监督,发现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四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四十五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控股子公司后,控股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四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调离子公司时,必须履行离任审计。有关离任人员必须配合对其进行的审计工作,全面提供审计所需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检查制度,具体工作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检查方法分为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
1.例行检查主要检查控股子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独立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
2.专项检查是针对控股子公司存在问题进行的调查核实,主要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章程履行情况、内部组织结构设置情况、董事会、股东会(股东会)会议记录及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