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人: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15 20:09:40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倡导理性投资,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
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通过有效沟通,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发展环境,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范围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和指导;
(四)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五)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六)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经公司总裁授权,董事会秘书可根据需要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与活动管理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是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三)股东会;
(四)电话咨询与传真联系;
(五)寄送资料;
(六)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或座谈交流;
(十一)一对一沟通。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偶发事件,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遭受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事项。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处理是指公司监测、预控、确认、评估、控制、解决与
公司相关的突发事件时所采取的态度和流程。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处理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
(二)诚实、信用;
(三)及时、公平;
(四)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五)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形象的影响。
第十八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
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五)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以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
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 并且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二十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 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二十一条 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
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并及时公告;
(二)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三)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四)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原因进行中肯的分析,并提出对策。
如果属经营管理的原因,管理层应当向投资者致歉。
第二十二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汇报, 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对于投资者的电话咨询,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