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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特科技: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6 16:38:13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能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7
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事项概述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聚焦主业发展,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无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公司董事会同意在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荆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州产交所”)公开挂牌转让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燊乾矿业”)的 100%股权,首次挂牌转让价款不低于评估值 18,626.60万元,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公开挂牌转让燊乾矿业 100%股权的具体事宜。因前三次挂牌公告期已满,均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公司进行了第四次挂牌转让,并将燊乾矿业 100%股权的公开挂牌转让底价调整为
11,4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2025 年 6 月 6 日、2025 年
6 月 14 日、2025 年 7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陕西省安康燊
乾矿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2025-064、2025-074)。
二、交易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荆州产交所发来的《挂牌项目信息反馈函》。公开挂牌期间,荆州产交所收到 1 家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并根据资格条件要求对
已报名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审核,最终确定重庆弘脉天下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弘脉”)为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公司与重庆弘脉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
三、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标的公司名称 重庆弘脉天下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6MA7H33A03A
法定代表人 王嘉哲
注册资本 5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2 年 2 月 18 日
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 一般项目:金属矿石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有色
金属合金销售;货物进出口;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
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五金产品批发;金属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农
副产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防腐材料销售;涂料销售(不
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橡胶制品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
经营范围 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
设备销售;肥料销售;化妆品批发;文具用品批发;信息
技术咨询服务;广告制作;网络技术服务;化工产品销售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户外用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
服装辅料销售;技术进出口;供应链管理服务;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煤炭及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再
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住房
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建筑工程机械
与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运输设备租赁服务;机械设
备租赁;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销售。(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 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组团 I 标准分区铁路口岸公共物流
仓储项目 9 号楼 602 室(自主承诺)
主要股东 重庆弘脉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100%
(二)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重庆弘脉的资产总额为 77,502.75 万元,负债总额
为 62,717.29 万元,净资产为 14,785.46 万元。2024 年度营业收入为 370,398.07 万
元,净利润为 907.18 万元。
(三)关联关系说明:重庆弘脉与公司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重庆弘脉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产权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重庆弘脉天下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一)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挂牌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壹亿壹仟肆佰万元整(即:人民币(小写)11,400 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按照甲方和产权交易机构的要求支付的保证金,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二)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1)首期款:乙方向甲方支付 6,000 万元作为首期款(含交易保证金),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汇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结算账户。
(2)乙方支付上述首期款、并提供甲方认可的合法有效的全部担保,且确保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前提下,甲方于 5 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标的企业 100%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的所有申请资料。
(3)乙方应于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3 个月内,支付 4,400 万元汇入
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结算账户。
(4)乙方应将余款 1,000 万元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汇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结算账户。

(5)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后 5 个工作日(不含该日)起至转让价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的期间,乙方应以剩余未付的股权转让款为基数,按届时公布的 1 年期 LPR 为利率乙方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利息支付时间与最后一期股权转让款同期支付。
(三)产权转让的交割事项
(1)甲、乙双方应履行或协助履行向审批机关申报的义务,并尽最大努力,配合处理任何审批机关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质询,以获得审批机关对本合同及其项下产权交易的批准。
(2)甲、乙双方就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获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促使标的企业到登记机关办理标的企业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登记机关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颁发标的企业新的营业执照之日,视为产权交易完成之日。
(3)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五日内,双方办理有关产权转让的交割事项,交割清单详见合同附件,同时应移交公司印章、营业执照、采矿权证(现已过期,处于申请延期状态)、勘探资料、工程资料、设备技术资料、合同资料、财务凭证等原件。
(4)甲方应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将标的企业的资产、控制权、管理权移交给乙方,由乙方对标的企业实施管理和控制。
(5)乙方将标的企业注销,将其资产并入本企业或其所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需要办理相关证书或批件的过户或主体变更手续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四)过渡期安排
(1)本合同过渡期内,甲方对标的企业及其资产负有善意管理义务。甲方应保证和促使标的企业的正常经营,过渡期内标的企业出现的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作出妥善处理。善意管理义务仅限于按照正常商业惯例和现有管理水平履行,不包括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或乙方未及时配合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2)除非甲方未尽足够的善意管理义务,标的企业有关资产的损益均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终止合同,均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10%
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或利息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 一 计算。逾期付款超过30 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10%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及标的企业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直接损失、因主张权利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担保费等,下同)。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就剩余 50%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或未按甲方要求期限
支付转让价款或未按甲方要求签署担保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剩余 50%股权转让款的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4)乙方违反条约定将标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再转让、质押或作出任何处置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支付合同价款 10%的违约金,并返还标的公司全部股权。
(5)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无条件将标的公司的股权返还至甲方,股权工商变更后至股权返还给甲方名下期间,标的公司新增的债务、或有债务、担保、抵押、质押等,由乙方负责解除或赔偿,因此降低标的公司股权价值或净资产的,由乙方予以赔偿。
(6)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因产权交易机构审批迟延、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迟延交割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7)标的企业的资产、债务等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对标的企业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10%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在知悉相关事项后 30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逾期未通知的,视为乙方放弃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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