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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豪科技: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16 17:24:39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经 2025 年 7 月 16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泰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三)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
人)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条 对于定期报告,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
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临时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
规定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
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公司证券部负责草拟信息披露文件;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审核;
(四) 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审定、签发;
(五)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六)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披露文件;
(七) 对信息披露文件和公告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的责任:
(一)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二)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成员责任:
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
建议。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
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 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四)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二)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四)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的责任:
(一)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总裁报告公司经营、
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二)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
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 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
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向本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
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
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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