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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传动: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7-16 17:30:07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7
第五章 董事会...... 26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40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4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4
第十二章 附则...... 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许昌万向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32486122J
公司于2021年10月0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750,000股,于2021年11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enan tongxin Transmission 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庆街南侧。
邮政编码:461000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5,100,000】元整。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法定代表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质量为先,诚信为本。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通用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专用设备修理;建筑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的股票面值为每股人民币 1 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保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出资方式、认购股数和持股比例为:
发起人 出资 认 购 股 份 数 实购股份数
序号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姓名 方式 (万股) (万股)
1 陈红凯 净资产 5300.00 5300.00 79.88 2015.02.28
2 陈玉红 净资产 400.00 400.00 6.03 2015.02.28
3 刘 倩 净资产 400.00 400.00 6.03 2015.02.28
4 李宏杰 净资产 400.00 400.00 6.03 2015.02.28
5 张小龙 净资产 90.00 90.00 1.36 2015.02.28
6 罗洪轩 净资产 10.00 10.00 0.15 2015.02.28
7 周红飞 净资产 10.00 10.00 0.15 2015.02.28
8 艾俊锋 净资产 10.00 10.00 0.15 2015.02.28
9 胡小耿 净资产 10.00 10.00 0.15 2015.02.28
10 康韶杰 净资产 5.00 5.00 0.07 2015.02.28
合计 净资产 6,635.00 6,635.00 100.00 2015.02.28
第十八条 公司股本总额为 105,100,000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在公开市场进行股票发行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股票无 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北 交所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30%,经股东会特别决议批准,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 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可以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 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 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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