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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和新材: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7-16 18:47:45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和新材”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对东和新材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对公司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与意见如下:
一、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申请并购贷款授信额度 15,800 万元,融资期限 5 年,专项用于公司
收购王克斌持有的标的公司鞍山富裕矿业销售有限公司 51%股权的并购对价款,融资比例不超过并购总对价款的 60%。针对该笔并购贷款,公司及相关方提供担保,担保包括以下方式: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子公司、交割后公司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为并购贷款提供担保。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 100,000 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东莞证券也对该笔预计关联交易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针对并购贷款,公司及相关方提供担保,均无偿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支持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日常业务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四、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经公司2025年7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审议《关于为并购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2025年7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并购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已按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公司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审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提供担保,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东莞证券已对该笔预计关联交易发表过核查意见,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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