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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润智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16 19:33:09

证券代码:834062 证券简称:科润智控 公告编号:2025-100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9 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
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组织实施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相关人员
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严
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
十一条第二款所列的重大事件。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的
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为重大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该重大事项的咨询、筹划、论证、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七)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的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论是否知情,均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范围;
(八)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相关资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 10 年。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以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与重大
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公司应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
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关
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相关内幕信息尚未披露前,尽量将该内幕消息的知情人的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公司可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或发送禁止内幕交易
告知书,告知本制度,明确其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提醒和督促该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财务
信息。如公司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向外部使用人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并以书面方式提醒可能涉及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公司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违规,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分支机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公司外部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
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如有)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须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相关监管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
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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