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爱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舜禹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16 20:07:39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发生时,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相关负责人的制度,从而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接触、获取重大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二)参与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人员,包含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或可能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
(五)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本单位内部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重大信息归集、管理的日常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的汇报义务,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具体包括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其他重大事项,“重大信息”是指前述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重要会议
本制度所称“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以及前述会议作出的决议;
2.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重大交易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6. 签订许可协议;
7.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8. 研发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0. 债权、债务重组;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以及虽属前述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三)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
公司发生的上述第(二)项下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上述第(三)项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述第(三)项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但已履行相应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四)关联交易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 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存贷款业务;
7.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9.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五)关联交易标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万元的关联交易;
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预计结果已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实际执行中超过预计总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六)本制度所称“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 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 30%;
9.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 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 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 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 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七)本制度所称“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亿元;
(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2.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涉案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以上;
(2)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3)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4)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5)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6)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3. 股份质押: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或之后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
(3)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4. 重大事项变更: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或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
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

舜禹股份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爱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