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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禹股份:《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7-16 20:08:14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一条 为适应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的管理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ESG 战略、可持续发展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当选委员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战略与 ESG 委员会
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相关委员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定期对公司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和 ESG 相关政策、公司 ESG 管理总体目标、管理策
略及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ESG 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 ESG
报告等;
(六)关注 ESG 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等并提出质询及应对措施,监督公司ESG 工作的实施;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交以下资料,以供决策:
(—) 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相关资料;

(二) 公司重大投资项目、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 公司 ESG 事项相关资料和报告。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提案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着手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任何一名委员均可提
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视同出席;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可以列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方面的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
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与 ESG 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多于”“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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