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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推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6 20:16:26

证券代码:000680 证券简称:山推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5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召开公司第
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中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
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订说明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三、其他事项说明
1、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2、本次修订后的《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全文详见公司于 2025年 7 月 17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文件。


3、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章程修改、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附: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一条 为维护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 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
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与公司
董事长聘任、解聘方式一致。
3.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
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
4.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让。 内不得转让。

...... ......
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
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应的表决权; 相应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
6.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 讼。
......
7.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得抽回其股本;
...... ......
8.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9.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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