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推股份:董事会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7-16 20:17:09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人,至少应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
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相关资料;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和控股(参股)企业及主要分管高管人员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以上资料进行审议,并可展开深入讨论,将审议及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发出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和相关背景材
料应该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送达全体委员。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举行,只要与
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即被视作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成员应
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纪要或形成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细则作出相应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人,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担任。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以上资料进行审议,并可就以下方面展开深入讨论,并将审
议及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控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发出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和相关背景材料应该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送达全体委员。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举行,只要与
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即被视作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成员应
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纪要或形成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细则作出相应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