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达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签署《质押股票处置协议》暨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6 21:25:42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1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签署《质押股票处置协议》
暨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提示性公告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肖奋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肖奋先生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与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担
保”)签署了《质押股票处置协议》,肖奋先生将其持有的 24,810,00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38%,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以 4.84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深圳担保。肖奋先生曾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将其自身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质押于深圳担保,本次非交易过户金额全部用于偿还股票质押融资本金。
2、本次转让前,肖奋持有公司股份 241,289,527 股,占公司总股本 13.44%;
本次转让后,肖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16,479,5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06%。肖奋先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3、本次非交易过户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对公司的资产、财务、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对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不会产生影响。
4、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深圳担保在受让股份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肖奋先生的通知,获悉其因历史遗留债务,经双方友好平等协商,肖奋先生与深圳担保签署了《质押股票处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7 月 16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肖奋先生与深圳担保签署了
《协议》,肖奋先生将其持有的 24,810,00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38%,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以 4.84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深圳担保,本次非交易过户金额全部用于偿还股票质押融资本金。
二、本次过户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一)肖奋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本次非交易过户前 本次非交易过户后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肖奋 241,289,527 13.44 216,479,527 12.06
刘方觉 15,696,478 0.87 15,696,478 0.87
肖韵 33,964,253 1.89 33,964,253 1.89
肖勇 14,480,000 0.81 14,480,000 0.81
肖武 1,142,525 0.06 1,142,525 0.06
肖文英 13,404,503 0.75 13,404,503 0.75
肖晓 28,725,377 1.60 28,725,377 1.60
合计 348,702,663 19.43 323,892,663 18.05
(二)深圳担保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本次非交易过户前 本次非交易过户后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深圳担保 0 0.00 24,810,000 1.38
三、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中华
注册资本:1,398,788.86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7 年 12 月 24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19325C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鸿荣源北站中心 B 塔 4601
经营范围: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从事保证担保业务,开展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投标担保(以上不含融资性担保业务);对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公司进行投资(营业执照另行申办);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科技服务信息咨询。
与公司的关系:深圳担保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查询,深圳担保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转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肖奋
身份证号码:4403061962********
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奋达科技园
五、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订基本情况
甲方(质权人):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出质人):肖奋
协议签订时间:2025 年 7 月 16 日
2、协议主要内容
《质押股票处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质押股票情况及处置过户原因
1、甲方与乙方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签署了深担(2024)年委贷字(0481)
号《委托贷款合同》及深担(2024)年委贷补字(0481)号《补充协议》(前述
两份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2024 年 7 月 11 日签署了深担(2024)年委贷
保字(0481-2)号《质押担保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本金为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并以乙方持有的 2481 万股奋达科技(股票代码:002681)股票(以下简称“质押股票”)作为质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因主合同欠付的全部未履行债务的金额为合计人民币 120,000,000.00 元,其中本金人民币 120,000,000.00 元,利息人
民币 0.00 元。债务到期后,甲方多次要求乙方及其他担保人还款未果。
2、甲乙双方已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完成了股票质押登记手续。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质押登记生效已满 12 个月,质押股票现均为无限售流通股,除本协议约定的质押情况之外,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瑕疵及权利限制情形。
3、为抵偿未履行债务,甲乙双方同意通过质押证券处置过户方式处置质押合同项下乙方持有并向甲方出质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4,810,000.00 股标的公司股票,将该股票处置过户给甲方以偿还主合同项下欠付的债务,但处置过户的质押股票折价总额以未履行债务金额为上限。
第二条 过户价格、数量
甲乙双方同意,为抵偿未履行债务,本次质押股票处置过户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目标公司股票收盘价格 6.46 元/股的 74.87%,即每股人民币 4.84 元,过户的质押股票数量为 24,810,000.00 股,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1.3824%,即本次过户总金额为 120,000,000.00 元。
第三条 过户手续
1、甲方与乙方遵照《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的通知》签署本协议,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的当日通知上市公司披露本次质押股票处置过户的相关事宜。
2、在本次质押股票处置过户事宜对外公开披露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乙方应配合甲方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完成本次质押股票处置过户的所有申请材料的递交和手续的办理(包括但不限于递交过户申请书、股票质押登记证明、双方身份证明文件、签署相关材料文件等)。
3、乙方同意承担办理质押股票过户手续的相关税费及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应缴纳的过户登记手续费及股票交易印花税等。乙方将第二条所述股票过户给甲方后,视为乙方清偿了主合同项下债务金额 120,000,000.00 元。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任一方对本协议项下条款的任何违反,或未及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都应被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
要求其及时更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消除此等违约造成的后果,并对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根据可适用的法律和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赔偿。
2、如果在本协议签署后,乙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时间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或配合完成提交和办理质押股票处置过户的全部材料和手续的,且经甲方催告后的 2 个工作日内仍未配合完成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质权人仍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
3、本协议当事人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弃权仅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当事人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该当事人的弃权;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应阻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
4、本条所述之守约方所遭受的且可以从违约方获得赔偿的损失包括所有的直接经济损失、任何可以预见到的合理的间接经济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以及差旅费用。
第五条 其他
1、不论任何原因,如果在本协议签署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拟处置过户的质押股票未能过户至甲方名下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双方确认,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协议被解除的,该等解除均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质权人仍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
2、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方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六、本次过户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非交易过户旨在解决质押到期还款问题,有利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进一步减少债务金额,降低质押率,缓解质押风险。本次非交易过户金额全部用于偿还股票质押融资本金。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肖奋先生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情况。
七、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非交易过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深圳担保在受让股份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3、本次非交易过户事项尚需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能否获得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