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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环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H股适用)

公告时间:2025-07-17 16:53:55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七月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
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
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
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星环信
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
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
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
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
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
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
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
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合伙企
业、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或作为有限合伙
人参与合伙企业;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
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会议事规则》、《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定的权
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
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对
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
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第九条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对
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
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第十条 除非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另
有规定外,低于前款公司董事会决策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
由董事长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者,各
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
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设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
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
向总经理、董事长和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
长、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
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
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
作。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
项目确定后,由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部门办理出
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
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 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
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六条 主管投资的负责人应对项目计划/分析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决
定组织实施或报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实施。
第四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 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 公司投资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
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年度短期投资计划,
报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按照短期投资规模大小进
行批准;
(三) 财务部按投资计划负责将投资计划内的资金划拨至
其他货币资金账户;
(四) 投资操作人员提出证券投资意见,经主管投资的负责
人确认后,可申购或买入、卖出证券;
(五) 主管投资的负责人定期汇总短期投资盈亏情况及市
值表,报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审阅。
第十八条 投资操作人员应于每月月底将投资相关单据交财务部,财务
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
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
控制,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
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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