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环科技: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H股适用)
公告时间:2025-07-17 16:54:36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七月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关联(连)交易的决策管理等事项,保证公司与关联人/
关连人士之间的关联(连)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公司各
项业务的顺利开展,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科创板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香
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星环信
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关联(连)交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科
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认定关联人以及关连
人士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连)交易的审批、信息披
露等程序。如某项交易既属于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相关规
定定义的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也属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下称“香港联交所”)依据《香港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交
易,应该从其更严格者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如某项交易仅属于与
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或
仅属于香港联交所依据《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连
交易,则应该仅适用本制度中与该等交易有关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连)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连)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 关联(连)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四)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关联(连)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
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关连人士和关联/关连关系
第五条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上述第(一)至(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上述第(一)至(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
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
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上述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而形成该项所
述情形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
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
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依照上
交所规定和要求,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向上
交所备案。
第八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公司的关
连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
要股东(即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投票
权人士);
(二)过去 12 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与本
条第(一)项中的人士并称“基本关连人士”);
(三)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包括:
1.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个人的情况下:
(1)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 18 岁的(亲生或领养)
子女或继子女(各称“直系家属”);
(2)以其本人或其直系家属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
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
(该信托不包括为广泛的参与者而成立的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
休保障计划,而关连人士于该计划的合计权益少于 30%)(以下
简称“受托人”);或
(3)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 30%受控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
(4)与其同居俨如配偶的人士,或其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兄弟、继兄弟、姐妹或继姐妹(各称“家属”);或
(5)由家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或由家属连同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持有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
(6)如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 30%(或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进行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数额)或以上的权益,该合营公司的任何合营伙伴。
2.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一家公司的情况下:
(1)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该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2)以该公司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或
(3)该公司、以上第(1)段所述的公司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30%受控公司,或该 30%受控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
(4)如该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控股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及/或受托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 30%(或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进行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数额)或以上的权益,该合营公司的任何合营伙伴。
(四)关连附属公司,包括:
1.符合下列情况之公司旗下非全资附属公司:即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可在该附属公司的股东会上个别或共同行使 10%或以上的表决权;该 10%水平不包括该关连人士透过公司持有该附属公司的任何间接权益;或
2.以上第 1 段所述非全资附属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
(五)被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视为有关连的人士。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基本关连人士并不包括公司旗下非重大
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就此而言:
(一)“非重大附属公司”指一家附属公司,其总资产、盈利及
收益相较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而言均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三个财政年度(或如涉及的财政年度少于三年,则由该附
属公司注册或成立日开始计算)的有关百分比率每年均少于 10%;
或
2.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有关百分比率少于 5%。
(二)如有关人士与公司旗下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附属公司有关连,
香港联交所会将该等附属公司的总资产、盈利及收益合计,以决
定它们综合起来是否属公司的“非重大附属公司”;及
(三)计算相关的百分比率时,该等附属公司 100%的总资产、
盈利及收益会用作为计算基准。若计算出来的百分比率出现异常
结果,香港联交所或不予理会有关计算,而改为考虑公司所提供
的替代测试。
以上关连人士、附属公司、联系人等有关术语和范围以经不时修
订的《香港上市规则》中的定义为准。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关连人士的信息收集与管理,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