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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环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H股适用)

公告时间:2025-07-17 16:53:55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下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
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等规定,制定本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下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
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
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
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
有诚信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
股东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
行使职权。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
股东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
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七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所涉及的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本议事规则第八条所规定的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
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
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
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
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
均值。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
务重组,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公司章程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
程序。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就本条规定的相关内容,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
规定, 应当同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第三章 股东会的授权
第九条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
议事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
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十条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
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东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
第四章 股东会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十二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
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
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本议事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
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
载的会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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