蕾奥规划: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7 21:11:52
证券代码:300989 证券简称:蕾奥规划 公告编号:2025-029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深圳市蕾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
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持有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17,255,563 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比例 8.2290%)的股东深圳市蕾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蕾奥合伙”),计划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5年8月8日至2025
年 11 月 7 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096,927 股(占剔除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比例 1.00%)。王富海先生为蕾奥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蕾奥合伙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深圳市蕾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深圳市蕾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持股数量及比例:蕾奥合伙持有公司 17,255,563 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总股本的 8.2290%。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蕾奥合伙部分合伙人自身有资金需求。蕾奥合伙为公司员工持
股平台,蕾奥合伙本次减持主要是为了满足部分员工获取部分资金改善生活的需要,以充分发挥持股平台对员工的激励作用,同时有利于激励员工更好地为公司创造价值。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含该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后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4、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2,096,927 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比例 1.00%。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实施送股、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5、减持时间: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5
年 8 月 8 日至 2025 年 11 月 7 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的时间
除外。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7、通过持股平台蕾奥规划持有公司股份的董监高王富海、陈宏军、朱旭辉、金铖、蒋峻涛、张震宇、钱征寒、王卓娃以及离任董事王雪、离任监事邓军不在本次减持范畴中。
(二)股东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蕾奥合伙及通过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的董监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1、蕾奥合伙股份锁定和限制转让、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1 股份锁定和限制转让的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减持期间,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1.2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企业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期间,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集合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原《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原《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5)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本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承诺事项亦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2、通过持股平台蕾奥规划持有公司股份的董监高承诺
2.1 股份锁定和限制转让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发行前股东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2 股份锁定和限制转让的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减持期间,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2.3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减持期间,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在本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期间,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集合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4)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5)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本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承诺事项亦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2.4 稳定股价的预案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①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A.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B.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②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
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③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④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⑤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每 12 个月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⑥公司上市后 3 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蕾奥合伙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蕾奥合伙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蕾奥合伙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披露。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王富海先生为蕾奥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蕾奥合伙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
生影响。
4、公司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其减持符合相关要求。
5、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蕾奥合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关注后续减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并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蕾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