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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卓航科:《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18 17:40:57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审部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内审部,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结合公
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
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设内审部。内审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业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审部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并任免。
第十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
内审部独立设置,隶属于公司审计委员会,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审部职责及权限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和评估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
下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审部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 、控 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 、控 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审过程中进行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每一年度及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6、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内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审部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审部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审部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 内审部工作权限:
1、根据内审部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 、决 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3、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4、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5、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由 公司审定公 布后施行;
6、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 、毁 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 、提 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报总经理进行检查整改;

10、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11、对公司有关部门及下属子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总经理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 具体审计实施措施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如有)。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审部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每季度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
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及半年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 、审 核、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 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 ,公 司是否指派专人 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公
司根据内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
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奖惩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内部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
有关人员应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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