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孚高科: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8 18:19:38
证券代码:000581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 B 公告编号:2025-055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召开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及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同步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订情况
2025 年 5 月 9 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部分 A 股
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 A 股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公司本次回购已实施完毕,合计回购公司 5,200,600 股 A 股股份已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966,785,693 股,注册资本变更为 966,785,693 元。据此,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股份总数及注册资本条款。
关于本次《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后的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章程修订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1:《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除下列修订内容外,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统一将“股东大会”表述调整为“股东会”,以及因条款新增删减,导致部分条款序号内容变更。该等修改及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目录、标点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作一一对比。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治理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上市 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71,986,293 元。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66,785,693 元。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新增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
其他管理人员。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
一元。 值一元。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992 公司发起人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992
年 10 月以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 92,435,500 股 年 10 月以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 92,435,500 股
份,无锡市国有资产投资开发总公司认购 份,无锡市国有资产投资开发总公司认购2,000,000 股份,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认购 2,000,000 股份,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认购
1,500,000 股 份 , 国 投 机 轻 有 限 公 司 认 购 1,500,000 股 份 , 国 投 机 轻 有 限 公 司 认 购
1,500,000 股份,江苏省机械工业技术经济开发 1,500,000 股份,江苏省机械工业技术经济开发
公司认购 500,000 股份。2007 年 4 月起所有发 公司认购 500,000 股份。2007 年 4 月起所有发
起人股份获得流通权,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 起人股份获得流通权,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
司单独承诺自获流通权起 60 个月后可逐年减 司单独承诺自获流通权起 60 个月后可逐年减
持。 持。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15,435,500 股,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一元。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71,986,293 股,公司的股本结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966,785,693 股,公司
构为:普通股总数为 799,606,293 股,其中,发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966,785,693 股。
起 人 无 锡 产 业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213,202,199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
172,380,000 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公司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