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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孚高科:关于制定H股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8 18:19:38

证券代码:000581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 B 公告编号:2025-056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H股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召开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H 股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基于公司本次申请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以下简称“本次 H 股上市”)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次 H 股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自本次 H 股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与本次新修订的现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对比详见附件,修订后的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境内外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 H 股上市实际情况,对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述文件不时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 H 股上市完成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1:《公司章程(草案)》与新修订的现行《公司章程》的对比
新修订的现行《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上市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
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 1995 年经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管办核准, 公司于 1995 年经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管办核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800万股(向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800 万 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并且在境内上 股(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并且在
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于 1995 年 9 月 11 日在 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于 1995 年 9 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将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转换上市地,转换
为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在中国证
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可以
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
例,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
代管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资本: 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公司
他方式。 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行。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新修订的现行《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股份的,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的前
决议。 提下,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议决议。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或者注销。 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 让或者注销。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所有 H 股的转让皆
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
受的书面转让文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
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户表格);该转让文据仅
可以采用手签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
出让方或受让方为公司)。如出让方或受让方
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
认可结算所(以下简称“认可结算所”)或其代
理人,转让文据可采用手签或机印形式签署。
所有转让文据应备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会
不时指定的地址。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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