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健康: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8 18:33:32
证券代码:301408 证券简称:华人健康 公告编号:2025-050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7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7 月 18 日 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 18 号华人健康大厦 6 楼
601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家乐。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1 人,代表股份 251,822,24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5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50,837,34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2.70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5 人,代表股份 984,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46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6 人,代表股份 5,041,56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056,66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4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5 人,代表股份 984,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462%。
3、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网络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陈昱申先生、王慧芝女士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541,9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7%;反对 27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8%;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61,2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402%;反对 27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4864%;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2.01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442,8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3%;反对 37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4%;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62,1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746%;反对 37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4620%;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462,8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3%;反对 35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4%;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82,1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713%;反对 35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0653%;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0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443,0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4%;反对 37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1%;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62,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785%;反对 37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4481%;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4%。
2.04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465,3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3%;反对 35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5%;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84,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208%;反对 35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0157%;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
2.05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439,2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9%;反对 37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5%;弃权 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58,5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032%;反对 37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4679%;弃权 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9%。
2.06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440,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4%;反对 37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0%;弃权 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92.4289%;反对 37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4421%;弃权 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9%。
2.07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442,3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1%;反对 37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0%;弃权 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61,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646%;反对 37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4421%;弃权 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律师陈昱申先生、王慧芝女士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