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美特: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07)
公告时间:2025-07-18 18:51:42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的选举,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本
细则中所称 “董事”特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由职工选举
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
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应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拟选举两名以上
董事时,每位董事候选人的选举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条 董事会换届选举时,董事候选人数不得少于法定最低人数。因董事
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需要增补时,董事候选人数不得少于公司现有董事人数与法定最
低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的差额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单独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不得与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名单有任何重复。
第七条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
会股东或股东代理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
票制的规则及表决票的填写方法作出详尽的说明及解释。
第八条 表决时,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对候选人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相关表决权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条 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均单独适用累积投票制,即:
(一)累积表决权分别计算:每一股份拥有的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
董事的表决权分别与应选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数相同。
(二)表决权分别集中行使:股东拥有的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的累积表决权仅可以在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范围内集中
使用,不能用于其他提案。
(三)表决结果分别计算。
第十条 表决时,股东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股东代理人遵照授权委托书指
示)将拥有的累积表决权集中或分散使用。
股东对若干候选人提案行使的表决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时,
其表决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利。股东对若干候选人提案行使的
表决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时,其表决有效,累积表决
票数与实际表决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候选人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累积表决票数的 1/2 以上时,即为当选。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导致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董
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则应对未当选候选人进
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进行选举。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人数重新计算股东所持
累积表决票数。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累
积表决票数及与会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总数,任何股东、独立
董事或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是公司章程有关累积投票制的细化和补充。本细则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
本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