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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证通:《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7-18 18:59:31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应部分条款进行修订,除《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及其他非实质性内容修改的条款未单独列示以外,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全文:删除第七章,相关条款所涉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或删除“监事会”(含前后标点符号)。
全文:删除相关条款所涉上市公司的“监事”(含前后标点符号)。
第 1 条 为维护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 4 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证通电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证通电子
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SZZT Electronics
英文全称:SZZT Electronics CO.,LTD. CO.,LTD.)
第 8 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或更换经董事会全体
董事过半数决议通过。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 9 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 10 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诉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当公司被恶意收购后,如未发生《中华
当公司被恶意收购后,如未发生《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定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高级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 管理人员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或解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 除职务,公司应支付其相当于其在公司届满前如确需终止或解除职务,公司应 任该职位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三倍的支付其相当于其在公司任该职位年限 经济补偿,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内税前薪酬总额的三倍的经济补偿,上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述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员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 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另外支付经济补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 偿金或赔偿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另外支付经
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 11 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 12 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托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托于公司
在创新科技和行业洞察方面的核心竞 在创新科技和行业洞察方面的核心竞争争力,通过金融科技、IDC 及云计算、 力,通过金融科技、IDC 及云计算两大城市亮化工程三大业务板块的协同发 业务板块的协同发展,为客户提供可靠、展,为客户提供可靠、高效、灵活、智 高效、灵活、智能的综合解决方案,引能的综合解决方案,引领智慧生活,推 领智慧生活,推动社会的繁荣发展。
动社会的繁荣发展。
第 15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 16 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19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14,362,928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14,362, 614,362,928 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
928 股。 股 614,362,928 股。
第 20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 21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 23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 24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进行。
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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