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朋医疗: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8 20:07:41
证券代码:300753 证券简称:爱朋医疗 公告编号:2025-036
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及内控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财务总 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监)。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 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种类股票,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2,604.8万股,均为普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2,604.8万股,
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2,604.8万股。
新增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其他方式。 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 2/3以上董事出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10%,并应当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额的百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