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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朋医疗: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18 20:07:41

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
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目的是加强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
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内审部不属于财务部门领导,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内审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内审部应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
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内审部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由
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四)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内部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
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公司预算。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遵循“以合规审计为基础,以效益审计为重点,以提高经济效
益为目的”的工作方针。内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报表审计。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报表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了解和评价各公司的财务状况。
(二)内控制度审计。根据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合理、运作是否有效,并提出完善内控制度的建议。
(三)特殊目的审计。根据公司管理或其他特定要求进行特定目的的审计,包括工程预决算审计、离任(岗)审计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的审计。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不同侧重点的审计。
第十五条 内审部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十六条 内审部每年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
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订的其他规定;

(二)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三)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四)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五)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六)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七)应诚实地为公司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八)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九)在内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十)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关系;
(十一)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 审计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九条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在下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成,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
实施。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年度内部审计目标、具体审计项目、实施时间、各审计项目所需的审计资源、工作重点及后续审计安排。
第二十条 内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
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审计人员名单;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内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
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
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
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内审部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提出
改进建议。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内审部。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将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公司管理层审定后,应根据其批复将审计意
见及建议下发至被审计单位,并视必要程度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所述事项进行书面回复及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三)审计过程记录;
(四)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五)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六)索引号及页次;
(七)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
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的范围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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