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能电力: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1 16:30:11
证券代码:837046 证券简称:亿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5-046
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全票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部分公 司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 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 公司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以及《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该提出辞职。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人数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条件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 号—独立董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做出声明。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得到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审计委员会或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 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 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公司提前免职的;
(三)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 可能影响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北交所的要求报送独立董事资格审查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文件。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北交所在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后 5 个交易日内,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及独立性进行资格审查。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复北交所的反馈,并按要求及时向北交所补充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回答问询或补充有关材料的,北交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北交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北交所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北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北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后,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北交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的电子文件。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条件及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独立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
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