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智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1 17:06:50
证券代码:870726 证券简称:鸿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1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无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之子议案 3.01: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其他有关规定在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本制度规定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北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或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审计委员会及其成员;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或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的信息披露
负责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应向北交所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条 本制度由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
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北交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北交所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
布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定期报告;
(二) 公司临时报告。
上述文件披露前,公司应当依据《公司章程》履行内部程序,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拟实施送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披露
定期报告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
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北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
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
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
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 发生重大债务;
3. 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
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4. 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发生重大债务违约、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5.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6.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总资产的30%;
7.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8.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9.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0.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2